习告诫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保持高尚精神追求,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永葆人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新时代新征程上◆★■◆,党员干部要以严的标准、严的要求检身正己,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觉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对各种诱惑保持定力、对各种◆★★■★“围猎”保持警惕★■★★◆,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要立足职能职责,加强对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依规履职用权,永葆人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
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到,政绩观正确与否关乎事业成败,关乎党和人民切身利益。有的党员干部之所以违背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从根子上说,就是政绩观错位■★★■■■,没有始终秉持为民造福的政绩观。党员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始终不渝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要拿出“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投身到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认真履职尽责、埋头苦干实干■★★◆◆,既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既要做显功◆■★◆◆,也要做潜功,不断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业绩■◆★■。
习强调,督促党员、干部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树牢正确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实施条例分别对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提出了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的要求★◆◆★■★。当前★★,全党正在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教育引导,从抓作风入手推动党员干部从思想深处树牢和践行为民用权的权力观■◆◆◆、为民造福的政绩观和为民担当的事业观。
政绩观涉及干事创业的价值取向和衡量标准■◆,直接体现党员干部的政治本色和服务态度。正确的政绩观要求党员干部把为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习强调,“中国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把为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为人民干事创业、创造政绩,应该成为每一位人民公仆的终身追求。为人民创政绩◆■◆,才能得到人民的衷心拥护◆■■◆;为人民创政绩,才能推动党的事业蓬勃发展。
权力观是指人们对待权力问题的基本看法和态度,包括权力的来源、权力的性质、使用权力的基本方式等。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说就是,★◆★“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中国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坚持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求党员干部牢记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履职用权过程中◆■,必须坚持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确保手中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以平常心对待手中权力,以责任心干好分内工作★■★◆■,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
当前,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越是伟大的事业,越充满艰难险阻,甚至要经受许多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树牢正确的事业观,提振锐意进取、担当作为的精神状态,立足岗位干好本职工作。每一名党员干部,不论在什么岗位、从事何种工作◆★◆◆◆,都应当把人生追求和价值目标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项伟大事业之中。要涵养甘于奉献的精神,坚持人民至上、事业至上★◆■■◆,少计较个人功名得失,多关心百姓冷暖愁盼,努力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奋斗终身。
党的一切工作都要为老百姓着想◆◆■★◆,让老百姓幸福是党的最大事业★◆◆◆。对党员干部而言,能否树立正确的事业观,决定着他们在工作中的价值追求和精神状态★◆■■★◆。树立正确的事业观,必须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工作需要第一■■■■。要自觉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和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的所思所盼,始终把群众利益摆在首位,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都要从实际出发★■◆★■■、从人民利益出发,多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做好事。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把担当的勇气◆◆★◆★★、实干的作风贯穿事业发展全过程★■★◆★,聚焦高质量发展各项目标要求,坚持在干中学、学中干,不断提高干事创业和为民服务本领。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纪检监察学专项重大项目“构建中国自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阶段性研究成果)